员工因漏打卡11次被辞 法院判公司赔偿38794元 啥情况

员工因漏打卡11次被辞 法院判公司赔偿38794元 到底怎么回事?

2019年6月18日,王明奕入职一家房产公司。

入职时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,公司聘用其担任招商经理岗位,若其存在下列事项之一,公司有权立即解聘且不支付任何费用:1.应聘时提供的个人资料是虚假的,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、身份证明、户籍证明、学历证明、体检证明等是虚假或伪造的;2.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;3.任职期间3次以上违反内部管理制度或违反3条以上管理规定,视同严重违纪。

2021年10月13日,公司向王明奕发出《辞退告知函》,显示自2021年1月1日至10月13日期间,按照《营销考核办法》,王明奕第一季度业绩不达标。经公司培训第二季度业绩为零,仍不达标,已不能胜任本职工作。根据《考勤管理制度》规定,王明奕自2021年4月1日至10月13日,累计未打卡次数达11次,被视同旷工,其余未按规定时间补卡次数不计、迟到次数不计。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,终止王明奕的劳动合同关系。通知其于2021年10月15日前办理离职手续、业务交接及相关手续。

王明奕不认同公司的决定,在与公司沟通无效的情况下,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请。经审理,仲裁裁决公司支付王明奕未休年假工资4326元、提成工资9388元、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8794元。

近日,王明奕收到法院的终审判决:公司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作为解除依据的《考勤管理制度》和《营销考核办法》系经过民主制定程序,故公司依据《考勤管理制度》《营销考核办法》认定王明奕构成旷工、不胜任工作岗位,并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缺乏合法依据,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。据此,判决公司应当赔偿王明奕38794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。

按照法律规定,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其作出《辞退告知函》所述辞退理由的正当性、合理性、必要性、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。公司在其制定的《考勤管理制度》中将漏打卡视同旷工,该行为无视劳动者实际出勤情况,已经背离考勤管理的初衷,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,其本身缺少正当性、合理性、必要性、合法性,公司据此主张王明奕构成旷工没有依据,一审法院不予支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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